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群
公司公章被人加盖,责任到底该有谁来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公章被人加盖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印章无论由谁加盖,在真实性不存在疑问的前提下,均是菏泽某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该公司就该承担责任。
2019年,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明境内5G信号塔的建设工程,王某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协商,将该工程的部分基础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张某的账号上20万元的预埋件款。后王某向张某索要20万元预埋件款,得知张某并未将20万元预埋件款转给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而转到孙某的账户上。经过王某与孙某及张某协商,孙某于2020年7月4日向王某出具并加盖菏泽某公司印章的收条一份,其内容为:收到王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现将此款20万元于2020年7月12日一次性归还王某。承诺付款人:孙某,菏泽某公司在承诺付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孙某、菏泽某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均拒绝偿还,因而成诉。
菏泽某公司辩称,孙某私自加盖菏泽某公司印章的行为未经公司许可,也未予追认,一审法院仅凭加盖菏泽某公司印章即认定菏泽某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明显证据不足。而且,孙某并非菏泽某公司职工,更非公司负责人,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菏泽某公司的意志,且不知道公章是被谁所盖。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菏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王某预埋件款20万元,孙某与菏泽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菏泽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本案印章由谁加盖,也无论印章是公章抑或是合同专用章,在真实性不存在疑问的前提下,均是菏泽某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菏泽某公司可在案后根据情况采取救济措施。因此,菏泽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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