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案例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谋私的工具,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党员干部公权私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决策权或审批权设租寻租,“一把手”或关键岗位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审批、资源分配、工程发包等环节,通过设定排他性条件、泄露内部信息、违规发放许可等方式,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从中收受干股、回扣或好处费。二是在执法司法和行政监管中吃拿卡要、选择性执法,巧立名目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三是通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进行曲线利益输送,干部幕后操纵、前台变现。四是以借贷、期权等隐蔽方式掩盖权钱交易,等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些法规条款对公权私用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公权私用现象,不单单是几个害群之马的贪腐堕落,而是侵蚀党执政根基的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