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安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延安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延安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苗延宏 慕志强
办案件是严惩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更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松不能软,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为了充分掌握延安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更好发挥办案工作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研组采取座谈交流、书面了解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案件查办工作的主要做法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延安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查办案件引领作用,聚焦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补短板、强能力、促规范,持续推动案件查办工作提质增效。
(一)抓“源头”,拓宽问题线索渠道。一是信访渠道“通”。畅通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的信访举报渠道,提高群众对信访方式的知晓度,精准细致做好信访受理、流转办理等各环节工作;二是主动出击“找”。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定期深入基层一线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急难盼愁问题;紧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粮食购销、“三资”管理等专项整治,从上述方面发现问题线索。三是职能部门“移”。定期召开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接收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巡察等部门单位移交的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二)抓“基础”,强化问题线索管理。一是集中统一“管”。坚持“一口进、一口出”的线索管理原则,由案管部门建立问题线索“总台账”,案件承办部门分别建立分台账和专项台账,实现线上线下“双台账”互补运行、实时更新、定期核对。二是规范高效“处”。按照《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会商研究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呈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分办。三是全程跟踪“督”。严格执行问题线索处置时限要求规定,实行“亮灯”督办机制,对超期处置问题线索的案件承办部门采取电话提醒、发函督办等方式督促督办,有效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效率,推动案件查办更加及时、精准、聚焦。
(三)抓“关键”,提升办案工作质效。一是紧盯工作重点。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医疗、住房、营商环境等民生领域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等问题;严肃查处落实党中央关于惠民富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高质量项目推进政策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腐败问题。二是坚持查审协同。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调取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在事实认定、证据把关、完善手续、规范程序、准确定性、条规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三是集中力量攻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重复举报次数多、久拖不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实行提级办理或通过“室组地”联合办案;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或上级交办职务犯罪案件,由委领导担任负责人,抽调办案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从严从快查处。
(四)抓“保障”,坚持依规依纪办案。一是夯实工作责任。坚持落实“安全首课”和“领导首谈”等要求,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走形式的由委主要领导予以约谈、警示。二是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使用各项审查调查措施,对案件承办部门文书报告呈批、措施使用等进行定期评查和随即抽查,促使案件质量有效提升。三是牢筑安全防线。严格落实中省市纪委关于做好“走读式”谈话和加强审查调查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在案件核查中认真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制定执行谈话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双安全”“零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延安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照履行职责要求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有些工作还需要加强和提升,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思想认识仍有偏差。一是个别单位和部门对查办案件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有的领导干部过于强调部门利益,自觉不自觉地把查处案件与单位工作对立起来,对办案心存顾虑,片面地认为办案过严过多会导致部门单位“人心惶惶”,影响正常工作。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被查处的干部是自己推荐提拔使用的或者是自己的下属,担心查办案件会影响到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人的评价,影响到评先树模,甚至影响到自己的形象和政绩。个别领导干部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由,对本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首先是想办法去捂着、掖着,甚至是压着。在案发后表面上积极配合工作,实际上到处说情找关系,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述错误思想和行为极大地制约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导致产生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现象。二是案件查办人员对办案工作认识不到位。有的信奉“得罪人的事少做”这一世俗观,认为办案是得罪人的事,查处一人,得罪一片,对有关问题线索不敢放手大胆地去查,存在着担心和畏难情绪,担心查出问题得罪人后被报复,害怕别人在背后说坏话、使绊子、穿小鞋,影响自己和领导的关系,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前途。有的好人主义严重,情面胜过原则,认为县城地方小,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都比较熟悉,有的甚至还是远房亲戚关系,工作拉不下脸,抹不开面子,案件查办不深不透,点到为止,发现问题不敢动真碰硬,怕问题大了、处理了有关人员伤了和气,以“教育是目的,处理是手段”为由,从轻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或者以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代替严肃问责,影响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有的办案积极性不高,开展工作主动性不强,存在“民不告、官不究”思想,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主动过问,甚至还“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开展工作习惯于等待上级的安排部署督促和领导指示,存在被动“坐等”的思想。特别是年龄大、资历老的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认为自己干不了多长时间就在工作岗位上退休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多,主动担责、认真履职的少。
(二)办案力量略显不足。一是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案件查办科室没有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既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又负责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力量有限,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占用绝大多数时间,问题线索多,办案人员少的问题凸显。例如,某县纪委机关2022年处置问题线索116件,共有纪检监察室6个,实有参与案件查办人员17人,平均每个科室不到3人。多数纪委没有达到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室配备不少于4人的要求。特别是个别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干部仍然存在“专职不专”,“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问题,有的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委员分管民政、扶贫等工作,或者承担包村或包片任务,开展工作只能临时抽调人员。有的派驻机构仍或多或少地承担了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部分职责,实际中存在党委(党组)安排,派驻机构落实的现象,例如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参与行政、行业督查等。二是上级部门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抽调县级纪委案件查办部门优秀得力、熟悉业务的干部过多过频、时间过长,动辄半年一年,有的甚至更长,这样虽然能够达到提升业务能力的效果,但客观上使得基层纪委案件查办力量更加缺乏。例如,2022年度某县纪委一个纪检监察室人员全部被上级纪委抽调办案,抽调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整个科室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三是反腐败工作整体性、联动性、协同性还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与司法机关、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充分,存在工作机制执行不到位,沟通联系少,移送问题线索不及时、质量不高或不移送等突出问题。有些工作需要靠领导的个人能力和关系去协调,整体合力没有充分发挥。例如,2022年度某县巡察、审计、统计、财会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立案率仅为10%。
(三)办案能力有待提高。一是办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查办违纪案件,又要查办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这对案件查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的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尽管整体上工作经历都比较丰富,但不少还是纪检监察战线上的新兵,缺乏充分掌握纪法知识,拥有纪法思维,办案经验丰富,谈话突破能力强,善于总结分析的综合性人才;思路清晰,能够组织指挥案件查办,特别是负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人才更是非常少。有的县纪委拥有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欠缺,无法满足办案工作需求。截至调研,某县纪委机关实有人员33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法学、财会、审计专业背景仅5人,占比15.15%,一线办案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有的办案人员参与办案工作少,缺乏重大案件锻炼,办案经验不足,未能熟练掌握办案技巧和方法,个别人甚至连一个案件都没有办理过,对基本业务流程都不熟悉,拿到线索后不会分析处置,面对案件容易产生“老虎吃天,无从下手”的感觉和“害怕”的思想。有的谈话突破能力不强,做思想政治工作缺乏政策理论基础、沟通技巧及方法策略,谈话过程中运用证据的能力水平不足,个别人甚至连谈话笔录都不会制作,只能“敲敲边鼓”。二是主动学习意识不强。有的办案人员学习动力不足,虽然能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但是由于培训对象“一锅煮”、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方式“大水漫灌”,加之参训人员自身对培训不够重视等因素,往往导致培训效果不佳。有的习惯于老套路、老思维、老方法,以平时忙于工作事务为由,不愿、不想、不注重主动钻研更新纪法知识,学习走过场、零散化、把“学过了”等同于“学懂了”,未能系统掌握最新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查办案件时稀里糊涂、手忙脚乱。
(四)办案力度亟需加强。一是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少。有的县纪委问题线索来源过窄,主要集中在信访举报、上级移交等渠道,“等”“靠”思想严重,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主动有效发现问题线索较少,其中能够立案查处的高质量问题线索更是少之又少;案件核查中对问题线索缺乏“挖”功,就事论事,浅尝辄止,不注重“拔出萝卜带出泥”,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线索表象挖掘深层次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守株待兔式的“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现象。例如,某县纪委2022年度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立案占比仅为17.7%,且大多数为农村党员放牧,倾倒垃圾等案件,问题线索质量较低。二是处置问题线索不精准。有的县纪委处置线索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还停留在确定承办部门、研究分流渠道上,对问题线索集中分析研判开展不够,没有建立重点问题线索筛查、重点案件查办的常态化机制,未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四种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处置问题线索,使用谈话函询处置线索不够大胆,成案意识不强,许多可查性不强的问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初核后未能成案,高核查与低立案并存问题突出。例如,某县纪委2022年度运用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共处置937件,其中谈话函询5件,占比仅0.5%,初步核实932件,占比99.4%,初核立案率仅为21.2%。三是查办案件重点不突出。有的县纪委查办案件未能把握重点,聚焦本级管理的“关键少数”不够,“盯不住本级”的问题突出,查办案件结构不均衡,查处一般干部和农村党员等其他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占绝大多数,乡科级干部占比非常小,办理重处分和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更是非常少。例如,2022年度,某县纪委本级管理干部立案率仅为3.2%,其他均是一般干部和农村党员;某县纪委查处的本级管理干部中,近一半是因非职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移交纪委后被立案处理的;多数县纪委没有立案查处部门单位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部分县纪委没有办理本级管理干部被留置、移送司法的案件;个别县纪委因为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没有查处本级管理干部权钱交易腐败案件被省纪委通报督导等。
(五)查办案件质量不高。一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有的案件调查取证不规范,笔录制作中对违纪违法行为描述过于简单笼统,一笔带过,个别甚至未与被审查调查人和关键证人谈话,或者笔录内容高度雷同,复制粘贴现象突出。有的未能围绕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取证,完全靠笔录支撑案件事实,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未形成证据链,或者所调取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二是定性处理不准确。有的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例如将本应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赌博、打架等行为,定性为违反生活纪律。有的适用处分依据不准确、不全面,存在错引、漏引处分依据的问题,例如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却适用2018年颁布施行的党纪法规;被审查调查人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却没有引用相关处理条款。有的案件处分决定与违纪违法事实不匹配,例如被调查人因犯罪本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仅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三是程序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千篇一律”,事后补手续等现象。有的审批程序不规范,线索处置未经主要领导审批即开展初核工作;未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审查调查或者给予重处分。有的调取证据不出具调证文书、书证复印件未说明来源、未加盖提供单位印章、提供人员未签字等。
(六)治本功能发挥不够。一是统筹谋划不到位。有的案件查办部门对“三不”一体推进理念理解不深不透,对做深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要思考如何突破案件,一定程度上存在就办案而办案、重办案轻整改的思想误区。有的未形成查办案件系统性思维,将查办案件与“后半篇文章”割裂开来,没有对二者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二是案件剖析不到位。有的案件查办部门未形成重要典型案件分析研究的常态化剖析机制,及时跟进开展案件剖析的积极性不高,多数案件没有开展剖析。有的对症分析不到位,仅仅围绕违纪违法干部的成长经历、思想蜕变进行分析,对主客观原因的分析不够深刻;剖析领域性、行业性腐败问题时,对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往往只浮在表面、落在局部,没有落实落细。三是整改工作不到位。有的案件查办部门制定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的整改建议内容过于笼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跟踪督办不及时,存在“一发了之”的问题。有的部门和单位错误的认为以案促改工作是纪委的事,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开展以案促改“只图数量,不图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认为案例材料一发、教育活动一开展,就算完成工作,不注重整改实效。有的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方式不灵活,选取警示教育案例不典型、不精准,没有对案件类别、干部职级、行业领域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区分,在确定教育整改的范围和对象上不够精细,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警示教育存在普遍化,缺乏针对性,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还远没有达到。例如,某县纪委查处农村党员高某某等人违规放牧问题后督促所在乡镇在全体干部中开展以案促改。
三、对策建议
经过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调研组提出以下六方面对策建议。
(一)在转变思想认识上持续用力。一是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查办案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的重要环节和必要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如果党委不履职、不尽责,纪委履行职责就缺乏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县区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看待案件查办工作,坚决杜绝“出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倾向,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切实提高斗争精神。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承担着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职责使命。查办案件是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核心职能,县级纪委监委案件查办人员要明确自身肩负的职责使命,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不断增强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职业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增强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杜绝“躺平摆烂”、得过且过。要坚守党性原则,看清复杂形势,切实打消思想上的顾虑,摒弃明哲保身、爱惜羽毛的态度,克服熟人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敢于“亮剑”,敢于唱“黑脸”、当“包公”,严格执纪执法。坚决不当老好人,更不当替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捂盖子”“抹事情”“说情讨好”的和事人。
(二)在增强办案力量上持续用力。一是充实办案力量。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为目标,有效整合现有资源,用好现有空缺编制,实行纪检监察干部选配准入机制,灵活运用招录、选聘、转任、调任等政策,重点引进具有法律、财会、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充实办案队伍,优化干部年龄结构,选齐配强履职力量。对于怕得罪人、不敢动真碰硬、“坐等退休”以及“躺平式”干部及时调整换岗,缓解办案工作任务繁重与履职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打造过硬办案队伍。二是加强“室组地”协同联动。强化联动协作,全面推行“室组地”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化“室组地”在重要问题线索处置、重点复杂案件查办等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变“单打独斗”为“集中会战”,形成自上而下“攥指成拳”“立体式”办案力量。另外,对于重点案件,通过上级督办、直查直办、交叉办案、异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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