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母子关系网上(户主是爷爷怎么证明母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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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震惊了,意外险理赔需要证明你妈是你妈》

这是馨爸的第120篇保险原创文章

作者:馨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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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馨爸帮助客户理赔了很多意外险。有收拾厨房不小心头撞到上方碗柜门角的,有小朋友玩门手指被夹的,有不小心被猫抓狗咬需要打疫苗的(这类型意外收到了4起,2个是猫抓,2个是狗咬)。

真正应了那句话,意外无处不在。特别让我们心凉的是小乐馨意外头撞破了,缝了七八针,我们都觉得她肯定有意外险的,结果发现当时意外险换产品的时候漏缴费了,真的是很无奈。

操作了这么多意外险理赔,印象最深的是一单意外险理赔需要证明我妈是我妈,当时馨爸就震惊了。特别写下来总结下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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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意外事件复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客户给自己的母亲投保了一份亚太超人意外险,结果母亲在收拾房间的时候,不小心惊扰到了角落里的猫咪,猫咪顺手一挠,就挠破了母亲的脚趾。母亲当天就去打了疫苗。

这是一个很小的意外,馨爸申请理赔的时候提交了所有的资料,保司的理赔专员要求还需要提交一份母女关系证明。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证明文件,一般而言 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都是可拿来证明的。但客户的情况是已经从父母的户口本上迁出,其他证明一时半会都不容易提供。

馨爸理赔过那么多意外险,还是第一次被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不是很满意,于是就有下面的沟通。

第一轮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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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爸以合同约定的理赔材料不含关系证明为由,要求保司不必要卡这个材料。结果保司扔出了保险法当中关于可保利益的法条。保险法31条,有规定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看上去还是挺有道理的,但问题是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常规应该在投保的环节,保险公司就要去做核实,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的环节要求提供关系证明,馨爸在投保的时候,肯定就将投保人设置为客户的母亲了,然后母亲给自己投保,就不必要有这样的麻烦。

第二轮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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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供了解决方案,其实就是要求客户的母亲写一个授权书,授权书主要内容就是证明被保人是同意投保人为其代为投保这份保单的。于是就有馨爸的第二次争取,能不麻烦客户就尽量不要麻烦客户,关键亚太这个理赔要求,其他保险公司并没有要求。

保险法规定,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人有可保利益。这条法条扩展了保险产品的投保范围。从理论上,只要被保人同意,那么即便投保人跟被保人并无亲情关系 也是可以完成投保的。但在实操过程中,国内的保司都不允许这类操作,主要是担心道德风险。

但问题是,一个小小的意外医疗真不存在什么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反复要求出具可保利益的证明是有点过了。馨爸的意思很简单,被保人都主动来申请理赔了,难道还能不认可该投保合同么?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所以馨爸的观点是被保人主动申请理赔这个动作,就等同于事后追认同意该保单有效。

但结果亚太的理赔还是不依不饶。当然如果要正儿八经投诉亚太的理赔环节,馨爸相信是可以不必提供该关系证明,最终可顺利理赔的。但觉得吧,也就是几百块钱的金额,最后这个事情的解决是突然想到,虽然女儿从原户口本上迁出,但原户口本上依然有女儿的名字,只不过女儿的那一页上面盖了一个迁出章而已,那么这个就足以证明母女关系。所以事情就解决了。

但是呢,关于可保利益这个话题还是值得深入探讨一下,以免未来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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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可保利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四条的意思是,首先可保利益确实是合同有效的基础,甚至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应当经过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另外第四条的意思是,人身险的可保利益在投保的时候存在即可,虽然在未来可保利益会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合同的正常理赔。

可保利益的变化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离婚。投保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夫妻关系,但离婚之后可保利益不复存在;二是,解除雇佣关系,投保的时候,投保人是雇主被保人是雇员,但被保人离职之后可保利益不复存在。

以上两种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的理赔。因为法律规定可保利益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存在即可。另外,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

整理了可保利益的相关可能发生的情况,馨爸有如下建议:

1、家庭关系中投保的,尽量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同一个人,这样离婚也不会影响保单的状态。虽然离婚之后,合同依然可正常赔付,但投保人有权申请解除合同从而中断保障。

2、给父母投保一些诸如意外险的短险,比较建议投保人直接设置为父母本人,子女负责出钱就可以。或者就是提前准备好关系证明。

3、证明我妈是我妈已经不是一个笑话,尤其是40后/50后跟60后/70后的子女关系,往往很难证明。特别建议,早一点提前准备好各样的关系证明,未来无论是遗产继承还是保单理赔,都有可能被要求提供。如果不能提供,将会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最后,还是觉得亚太财险在可保利益方面的处理太过程序化,如果不想连一个小意外医疗都要被要求提供关系证明,那么可以绕开这个保司选择其他保司的产品投保。同时,给自己选一个靠谱的经纪人来服务自己吧,各种疑难杂症,经纪人有技术可以帮你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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