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1)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密工作要遵循主体合法、定密有据、程序规范、操作及时,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的一项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机关的定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
(二)制定、修订机关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三)组织定密工作相关法规制度的教育培训;
(四)监督定密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 密责任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人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
(二)审核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查验相关载体的标志情况;
(三)审核机关单位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变更事项和解密事项;
(四)对机关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定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接受保密局对定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等内容。
(一)确定秘密等级
(二)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方法
1.对能够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至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或者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
2.对无法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确定知悉范围。按照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知悉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条件;二是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
(四)标识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专用标志。国家秘密的专用标志由“密级”、“★”、“保密期限”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者可能对外提供、公开相关信息的国家秘密文本,还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文字说明。含有若干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当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和最小知悉范围在载体首页作出标志。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等各类存储载体,应当按照准予存储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在计算机等存储载体上作出密级标志,并在其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识,并且不能与正文分离。
(五)变更国家秘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向定密责任人提议变更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保密范围》的调整,提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解密或公开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保密的,视为自行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提前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满,因情况变化符合以下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前解密,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一是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二是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七)保密期满提醒。市财政局保密员(文书)应根据年度我局《涉密文件印制》登记情况及时提醒定密责任人,对我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财政工作信息等列出解密目录,进行解密审查,报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生效方可公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密的,公开前应当经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七条 定密工作的监督。因漏定、错定国家秘密事项而直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x区统计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2)
第一条 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密和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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