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XX法院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很强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求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行,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基层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为此,笔者就所在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一、基层法院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爱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案多人少”现象和“门槛”高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平均每年都在800件以上,审判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案多人少”现象严重,工作压力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也给信访稳定带来了隐患。“门槛”过高也是成为法院人员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务员法》规定,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当法官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大关口,其中任何一种考试的难度都相当大,能够通过两种考试的人员又未必满意法院的待遇,导致“有编无人”的现象。笔者所在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53人,实有干警47人,目前空编6人,由于缺岗人员较多,致使一些庭室人员不足,如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行政庭、审监庭等部门都是一人庭(室)、二人庭(室),审判庭人少不能组成合议庭,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2、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笔者所在法院现有法官27名,50岁以上的8人,占29.6%,40—50岁的16人占59.3%,35—40岁的1人,占3.7%,35岁以下的2人,占7.4%。由统计可以看出,有88.9%的法官年龄在40岁以上。就目前现状,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法官的年龄结构日趋老化,未来五年还将有5名法官面临退休离岗,这种结构对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如果再过5—10年,法官队伍如果不能及时补充,将出现无人办案的现象。
    3、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级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笔者所在法院与所在市的其他基层法院相比较职级待遇偏低,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法官仍然是科员级,甚至到退休时仍然是科员级,年轻的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就更是难上加难,而这批人恰恰是法院的中坚力量,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4、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下降,人员流失现象严重。高“门槛”、低待遇,使得法院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下降,人员流失现象却呈上升趋势。我院2009年以来,考入19人,但通过各种形式调出人员9人,占考入人员的47%,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现行的用人制度造成了法院进人难、人才留住难、干部交流难的“三难”局面,致使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5、法官心理压力过大,身体健康状况堪忧。笔者所在法院从近三年对干警的体检情况看,近95%的法官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其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令人担忧,主要原因是工作压力加大、生活没有规律、医疗条件差,许多法官经常放弃节假日,晚上加班加点,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紧张疲劳,身心处于高度紧张、疲劳的状态,心理压力和消极情绪得不到有效舒解,影响了健康状况。一些法官患上小病不上医院,酿成大病又为时已晚,其中患有高血压、胃病、风湿病、颈(腰)椎病等疾病的人较多,而这些同志目前仍在坚持工作,基层法官身体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二、解决的问题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改善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和环境,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和司法质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干警增强宗旨意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对基层法院倾斜力度,提高法官政治经济待遇。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对基层审判人员的工资、福利实行垂直管理,逐级划拨,并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贫困山区法院,除了上级法院一如既往给予经济扶持外,还希望上级法院多到基层法院了解情况,通过相互沟通,促使地方党委、政府更加重视解决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待遇。笔者认为,只要担任审判员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就应该给予副科级以上的政治待遇,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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