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推动党校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推动党校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今天,我们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开展专题学习。首先,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在党的事业全局中,党校承担着什么样的特殊使命?”
    我想,答案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
    第一,党校是我们党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主渠道。从延安时期的中央党校到新时代的全国各级党校,90多年来,党校始终是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升能力的“熔炉”。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百万名各级领导干部走进党校接受系统培训,他们中既有党政“一把手”,也有基层一线干部;既有专业领域骨干,也有后备年轻力量。这些干部回到岗位后,直接关系着政策的落实、民生的改善、发展的成效。可以说,党校的教育质量,直接影响着干部队伍的战斗力,进而影响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全局。
    第二,党校是我们党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校姓党,决定了党校工作的重心必须是抓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读,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阐释;从党史党建的传统课程,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解读,党校始终是党的创新理论的“播种机”,是意识形态的“主阵地”。特别是在当前思想文化多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的背景下,党校能不能把党的声音讲准、讲透、讲进干部心里,直接关系到全党思想上是否统一、政治上是否团结、行动上是否一致。
    第三,党校是我们党独特优势的集中体现。与普通高校、培训机构不同,党校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独特的教学体系、深厚的理论积淀。它不仅是知识的传授平台,更是党性的锤炼熔炉;不仅是理论的传播阵地,更是战略的谋划平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校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校是我们党教育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 这句话,道破了党校在党的事业中的不可替代性。
   但同志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进入新时代,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深刻变化,面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新需求,党校工作也面临着新挑战——比如,如何更精准地对接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教学?如何让党的创新理论真正入脑入心?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守好意识形态阵地?如何解决基层党校师资薄弱、资源不足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通过制度规范来引领,通过改革创新来破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这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对党校工作作出的又一次系统性、战略性部署;是继2019年首次出台后,对党校工作的再次深化和完善;更是指导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党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今天,我们就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这一主题,从“为什么修、改了什么、怎么落实”三个层面展开。首先,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次《条例》修订,究竟是在什么样的时代背景下推进的?又承载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一、深刻理解《党校工作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要理解《条例》修订的意义,首先要读懂“为什么此时修订”。我们可以从三个“必然要求”来把握其背景——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办党校、办什么样的党校、怎样办党校”等根本问题。比如,他强调“党校姓党是党校工作的根本原则”“理论教育是根本,党性教育是关键”“党校要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智库”;又比如,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上,他明确提出“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这是我们党对党校功能定位的最新概括。
    这些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党校工作的“纲”和“魂”。但此前2019版《条例》虽然已经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但随着实践发展,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随着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新部署,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对干部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原有的《条例》在一些具体规定上需要进一步对标总书记最新要求,把“党校初心”“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等核心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确保党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第二,这是推动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
    2019年,中央首次修订《条例》,解决了许多长期制约党校发展的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了“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强化了党委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责任,规范了教学、科研、学员管理等基本制度。但近年来,基层党校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一些新情况:
    有的地方对党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仍有存在;有的县级党校师资力量薄弱,“有人上课但讲不深、讲不透”的问题突出;有的培训内容与中心工作结合不紧,“学用脱节”“空对空”的情况偶有发生;还有的学员管理宽松软,“到党校就是‘休息充电’”的错误观念没有彻底扭转……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新修订的《条例》正是针对这些实践中的痛点,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和升级。比如进一步细化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县委书记是县级党校第一责任人”;比如对教学布局、课程设置提出更精准的要求,强调“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占比不低于总课时的70%”;比如对学员管理明确“严格考勤、考核、纪律监督”等具体措施。这些修改,让党校工作的“标尺”更清晰、“轨道”更明确。
    第三,这是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执政骨干队伍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们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无论是推进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还是应对意识形态斗争、全面从严治党,都对干部的政治能力、理论素养、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这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
    党校作为干部成长的“摇篮”,必须适应这一新任务。新修订的《条例》,把“为党育才”的目标落得更实。 比如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学的“中心内容”,要求“所有主体班次都应系统安排这一思想的专题学习”;比如强化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新增“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具体模块;比如注重能力培训的实效性,要求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本地区中心工作”设置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实战课程。
    同时,《条例》把“为党献策”的功能提得更重。比如明确党校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研”,要求“建立重大课题协同攻关机制”;比如强调“加强决策咨询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党校智库从“出思想”向“出对策”延伸。这些修改,就是要让党校不仅成为“干部充电站”,更要成为“党委热点”。
    从这三个“必然要求”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条例》,不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立足新时代党校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局部修补,而是对党校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的全面升级。 它的核心逻辑,就是通过制度的力量,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工作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实的具体规范,把我们党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成功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为新时代党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那么,具体来说,这次《条例》修订在内容上有哪些新变化?这些变化将如何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二部分——修改后党校工作条例的新变化。
    二、解读《党校工作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和关键变化
    刚才我们深入探讨了《条例》修订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接下来,我们将重点解读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党校工作的新要求,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我将从六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党校的职能定位
    新修订的《条例》在党校的性质定位上,保持了“六大定位”的总体框架,但在表述上更加精准,内涵上更加丰富。具体来看:
    强调党校是“教育培训干部和党员的主渠道”。 这一表述突出了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过去,我们更多强调党校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基地,现在明确将“党员”纳入培训范围,意味着党校不仅要培养党的高级干部,还要承担起全体党员的思想淬炼、理论武装任务。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课程设置、培训对象上更加注重广泛性和针对性。
    明确党校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这一定位强调了党校在理论武装、思想引领方面的独特作用。与以往相比,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党校在理论研究、宣传阐释方面的任务。比如,要求党校“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又比如,强调党校要“发挥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发声、正确发声”。这要求我们在教学科研中,不仅要“讲清楚”,更要“讲透彻”“讲生动”,让党的创新理论真正入脑入心。
    突出党校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智库”。 新《条例》将党校的智库功能提升到新的高度,明确要求党校“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这一变化,要求我们打破传统思维,主动对接党委政府需求,积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比如,我们可以围绕本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立专项课题,组织力量攻关,形成高质量决策咨询报告。
    (二)完善党校工作的原则要求
    新《条例》在坚持原有“党校姓党”等原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坚持系统观念”,并对其他原则进行了细化和丰富。具体体现在: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协同。这一原则的提出,要求我们从“大党校”视角出发,加强党校系统内部以及党校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比如,新《条例》要求“各级党校之间要加强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又比如,强调“党校要与党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这一变化,要求我们打破“各自为战”的局面,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推动党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细化党校姓党原则,强调政治属性。新《条例》在“党校姓党”原则中,新增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党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等表述。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党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强烈的政治意识、政治担当。比如,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在学员管理上,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
    强调守正创新,传承优良传统。新《条例》将“坚持改革创新”调整为“坚持守正创新”,强调在继承党校光荣传统的基础上,推进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坚守党校政治属性、党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路径、新模式。比如,创新教学方式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教学效果;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建立跨学科、跨部门的协同攻关机制;创新学员管理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优化党校的设置和体制
    新《条例》在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上,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体现了“全党办党校”的理念。具体变化包括:
    明确各级党委办党校的主体责任。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党委在党校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强调“党委书记是党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党校校长的党委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这一变化,要求各级党委更加重视党校工作,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方面为党校发展创造条件。
    强化党校校长(院长)的领导责任。新《条例》对党校校长(院长)的配备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党校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应具有教学科研经历”。这一变化,旨在增强党校领导班子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校工作的高效运行。
    加强对县级党校的支持和指导。新《条例》专门强调“县级党校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统筹推进县级党校分类建设,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提升县级党校办学水平”。这一变化,体现了党中央对基层党校的高度重视,也对我们县级党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切实提升办学质量。
    完善党校系统内部的协作机制。新《条例》要求“各级党校之间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要对下级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课程开发等方面的协调”。这一变化,有助于打破层级壁垒,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党校工作格局。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党校的联系,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同时发挥自身优势,为党校系统整体发展贡献力量。
    (四)强化党校的教学和科研功能
    新《条例》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提出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要求,体现了党校作为“干部培训主渠道”和“思想理论建设重要阵地”的双重定位。具体变化包括:
    优化教学布局,突出主业主课。新《条例》强调“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要求“各级党校主体班次都应设置党性教育课程,课堂教学比重不低于50%”。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教学安排上,进一步聚焦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锤炼,确保培训内容的政治性和思想性。比如,可以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专题课程,设置党性分析、廉政教育等特色板块。
    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培训实效。新《条例》鼓励“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加强网络培训平台建设,推动优质资源直达基层”。这一变化,要求我们紧跟时代步伐,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教学吸引力。比如,可以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开展沉浸式教学,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借助大数据分析优化教学效果。
    明确科研重点,服务决策需求。新《条例》要求党校“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科研”。这一变化,要求我们的科研工作更加聚焦主业,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可以围绕本地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设立专项课题,组织跨学科团队攻关;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对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决策参考。
    加强智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新《条例》强调党校要“发挥重要智库作用”,“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转化机制”。这一变化,要求我们树立“大智库”理念,提升服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比如,可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开放式研究平台;完善决策咨询成果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成果转化率。
    (五)规范党校“基本培训”的制度要求
    同志们,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标志性突破,是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了“基本培训”的概念与要求。这是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对党校培训体系作出的基础性、规范性安排,也是确保党校“教育培训干部和党员主渠道”作用落细落实的关键举措。
    那么,什么是“基本培训”?简单来说,“基本培训”是指对各级各类干部开展的具有基础性、系统性、兜底性的培训,覆盖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周期等核心要素,确保干部教育培训无死角、不断档。新《条例》从三个维度对“基本培训”作出规范:
    第一,明确“培训谁”——实现干部群体全覆盖。
    过去,党校培训更多聚焦“关键少数”,比如我们县委党校主要是培训科级领导干部,但对基层普通党员、新入职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群体的培训缺乏刚性要求。《条例》此次明确规定,基本培训要涵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层党组织书记、青年干部、新入职公务员等重点群体”,既包括“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包含“普通党员”这个“绝大多数”。比如,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乡科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新提任干部须在任职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中青班不少于1个月的系统培训等。这一变化,意味着党校的培训对象从“点状覆盖”转向“网状覆盖”,真正把“教育培训党员的主渠道”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明确“训什么”——聚焦核心内容标准化。
    基本培训不是“大水漫灌”,而是“精准滴灌”。《条例》要求,基本培训的内容必须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三大板块:
    理论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确保所有班次系统安排这一思想的专题学习(占比不低于总课时70%);
    党性教育必须包含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宗旨、革命传统等必修模块(课堂教学比重不低于党性教育课程的50%);
    能力培训则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区中心工作,围绕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处突等实际问题设置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实战课程。
    比如,针对基层干部,会增加“农村党建实务”“群众工作方法”等特色内容;针对年轻干部,会强化“政治能力训练”“基层调研方法”等基础能力模块。这种标准化设计,让干部无论在哪个层级、哪个岗位,都能通过基本培训补足“理论之钙”、筑牢“党性之基”、提升“履职之能”。
    第三,明确“怎么训”——规范培训周期与频次。
    《条例》首次对培训周期作出量化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科级及以下干部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基层党组织书记每3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校的集中轮训”。同时,要求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动态跟踪干部参训情况,避免“重复训”“漏训”“多年不训”等问题。比如,通过信息化系统记录每位干部的培训履历,系统自动提醒“该干部已满3年未参加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该干部距离上次任职培训已超过2年”等,为党委和组织部门精准安排培训提供依据。
    这一系列规定,将党校培训从“弹性安排”变为“刚性约束”,从“经验主导”变为“制度规范”,既解决了过去“想训的训不上、该训的训不足”的矛盾,也确保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对我们基层党校来说,落实基本培训要求,需要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摸清本地干部培训底数(比如哪些群体还没覆盖、哪些内容还没达标);二是优化班次设置(比如针对基层党员增设“周末班”“流动课堂”);三是加强培训资源统筹(比如联合组织部、乡镇党委建立“培训需求清单”)。
    (六)加强党校的学员管理和队伍建设
    新《条例》在学员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体现了党校作为“党性熔炉”的功能定位。具体变化包括:
    严格学员管理,强化党性锻炼。新《条例》要求“把党性教育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加强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约束、作风养成”。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学员管理中,更加注重党性锤炼和作风养成。比如,可以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加强课堂纪律监督;通过开展党性分析、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增强学员的党性意识。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新《条例》强调“党校教师要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专职教师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更加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比如,可以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优化人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新《条例》提出“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这一变化,要求我们在师资队伍结构上,更加注重多元化、专业化。比如,可以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来校授课,丰富教学内容;建立兼职教师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职能定位的精准化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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