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禁酒令
违规喝酒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部队上下严抓严管的重点。如果以身犯险、触碰红线,将会给单位、家庭和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禁酒,禁的是隐藏在酒背后那些违法乱纪的不正之风,禁的是损害部队战斗力的消极因素,它要提升的是我们每一名官兵由内而生的一种对党纪军规的敬畏感。
一、关于违规宴请喝酒“11条禁令”
(1)严禁工作日喝酒;
(2)严禁在担负值班、执勤、演训等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3)严禁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安保警戒等重大任务期间宴请喝酒;
(4)严禁在会议、集训、培训、检查、调研等期间宴请喝酒;
(5)严禁在组织庆典庆功、双拥共建、走访慰问、接待老干部等活动中宴请喝酒;
(6)严禁借干部提升调动、转业交流、退休安置、士兵退役、协商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时机宴请喝酒;
(7)严禁在工作(操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喝酒;
(8)严禁领导干部相互宴请喝酒、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喝酒;
(9)严禁免职、离退休领导干部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军地人员宴请喝酒;
(10)严禁接受地方慰问赠酒;
(11)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在担负值(备)班、执(备)勤等任务期间饮酒。
(二)严禁在工作场所、集体宿舍和内部食堂饮酒。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车。
(四)严禁乘坐饮酒者驾驶的机动车。
(五)严禁怂恿饮酒者驾驶机动车。
(六)严禁将机动车交由饮酒者驾驶。
(七)严禁酒后寻衅滋事。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闹酒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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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第九十七条:违规饮酒,或者酒后操作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2)第一百零五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情节轻重,义务兵、军士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军官给予警告至降衔(职)处分。
(3)第一百零六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给予除名处分,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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