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交流发言:学深悟透监察法条例,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监察权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市纪委市监委班子成员,我将在学深悟透《条例》上走在前、作表率,严格执行《条例》,坚决维护《条例》权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下面,结合近期学习和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以供同志们参考。
一、学深悟透《条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对监察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作出了全面阐释,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原则、职责范围、程序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我们要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一)深刻认识《条例》出台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明确监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根本要求,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深刻认识《条例》出台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条例》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监察权的边界和运行规则,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支撑。我们要深刻认识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行使监察权,确保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三)深刻认识《条例》出台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纪检监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的必然要求”。《条例》围绕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监察监督、调查、处置等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武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
《条例》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
(一)强化政治监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监督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条例》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我们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做实日常监督,推动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条例》对监察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做实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要把日常监督作为基础性工作,综合运用走访、调研、督查、谈心谈话等方式,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要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加强对驻在单位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严肃执纪执法,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条例》对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权限、程序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严肃执纪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我们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查找制度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警示教育,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机统一。
(四)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强化纪法意识”。《条例》对监察机关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深化标本兼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要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开展剖析,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编印警示教育资料、拍摄警示教育片等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五)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止‘灯下黑’”。《条例》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要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业务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性。
三、严格执行《条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我们要严格执行《条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一)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察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条例》对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范,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行使监察权,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严格执行监察程序,规范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严格执行监察措施使用规定,依法依规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监察措施,确保监察措施使用合法合规。
(二)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条例》对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要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要加强与组织部门、审计部门、信访部门等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三)强化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作出了全面规定,我们要强化对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在监督下运行。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坚决防止“灯下黑”。
(四)加强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条例》是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强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监察法规制度体系。要加强对监察法规制度的宣传解读,推动监察法规制度深入人心。要加强对监察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察法规制度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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