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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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推进基层治理、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破解当前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基层治理水平。通过走访发现我镇部分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存在一定问题,进一步修订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迫在眉睫,结合我镇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村(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为目标,引导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推进乡村振兴、生态旅游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内容上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才能正确规范村(居)民之间、村(居)民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居)与邻村(居)的关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民主性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程序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广泛听取全体村(居)民意见,回应村(居)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共同意愿。
实用性原则。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要考虑本村的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民族特色、村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等情况,要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通俗易懂,符合本村实际,有针对性,便于操作。
时效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它的严肃性,又要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原文出处:如来写作网(),联系管理QQ3231169或3231169,微信3231169,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
(三)工作要求
坚持党委政府主导。要始终坚持发挥党委政府、村(社区)级服务中心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发动,各部门统筹推进、共同督导。各村(社区)党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强化指导,把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关、审查关,确保依法治理的要求贯穿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到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中。
坚持群众主体地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能否制定好、落实好,村(居)民群众认可和遵守是关键。各村(社区)在修订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必须反复征求群众意见,不千篇一律,不包办代替,真正把群众的意愿诉求反映出来。在具体执行中,也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民主协商,议定执行办法,实现自我管理。
坚持村(居)“两委”引领推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承担具体工作。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其在村(居)规民约的准备筹划、宣传动员、起草制定、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村规民约的顺利制定和有效执行。
坚持法治保障。要始终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临溪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督促过程中,要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制订修改村规民约并要加强对条文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制订修改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保障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实施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四)完成时间
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现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清理检查工作。
2025年1月上旬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修改、补充完善工作。
2025年1月底前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上墙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检查现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各村(社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现有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村(社区)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损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删除;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制定;对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应予以修订;对群众拥护的、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应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增加和完善。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以村(居)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条文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公布实施符合法治精神。
1.?规范制定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村(社区)党支部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程序合法∶
首先由村(居)“两委”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和发展定位,可召开法律意见征询会,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片区民警、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和组织协商的基础上,形成本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
初稿形成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通过村(居)务公开方式告知村(居)民并由村民小组组织广泛讨论各村(居)组织力量广泛收集意见,回应村(居)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反复修改后,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初稿进行审议,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初稿,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草案。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应依法由村民会议,即由本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依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居)要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务公开栏及显要位置张贴公布,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印发到每家每户。
2.?规范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涉及落实党的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活环境、社会秩序以及体现村风民俗、精神文明等方面内容,并应在法律框架下尊重社情民意,结合本村(社区)工作实际来制定。在村规民约中应明确必须规范的、普遍遵循的内容并兼顾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通报曝光、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重点对村容村貌整治、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加以明确和规范。针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现状,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在家庭和睦、孝敬老人、爱护儿童等倡导性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对村民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家庭责任、监护人责任等进行细化,体现村规民约的管制和约束功能;增加村(社区)级组织、村(居)民对整治大墓活人墓、建立红白理事会机制等相应条款,体现集体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3.?规范修订机制。正常情况下,村(居)“两委”换届后,新一届村(居)“两委”班子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村(居)民会议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修订完善。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保证“一村一策”,可制定涵盖全部内容的“总规”,也可分类分项制定规范不同内容的“分规”。人口较多的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寨还可按照本村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寨规”等。
(三)广泛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履行,关键在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上。各社区、村要通过召开工作动员会、培训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广播、网络、标语、村务公开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培训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村将村规民约高度概括为“三字经”、顺口溜、山歌民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以村务宣传栏、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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