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丰公司总承包了银泰广场工程施工项目。
赵燕兵受雇于杜秀朋所在的班组提供劳务。
为防止施工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麟丰公司出资在人寿公司交投了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9年9月16日,赵燕兵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杜秀朋与赵燕兵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杜秀朋一次性赔偿赵燕兵各项费用130,000元。
因杜秀朋无钱支付,麟丰公司垫付了赔偿款。
为及时获得垫付费用,麟丰公司要求赵燕兵积极进行伤残鉴定和配合理赔,赵燕兵向麟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人寿公司汇款当日一次性支付麟丰公司130,000元。
2021年3月3日,人寿公司完成理赔工作,将16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赵燕兵,赵燕兵至今未按约定将所应返还的130,000元支付给麟丰公司。
为了这笔钱,麟丰公司起诉了赵燕兵。
赵燕兵也是厉害。
首先,赵燕兵辩称,之前签的“赔偿协议书”、“还款承诺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理由是:赵燕兵及其家人多次找麟丰公司、杜秀朋协商赔偿事宜时,麟丰公司、杜秀朋利用赵燕兵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故意隐瞒为赵燕兵交投的保险是何险种,以“麟丰公司为赵燕兵交投了保险,赵燕兵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为由,欺诈、哄骗赵燕兵与杜秀朋签订了所谓的“赔偿协议书”;
麟丰公司、杜秀朋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道德准则,故应当依法撤销“还款承诺书”,驳回麟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燕兵甚至当庭提起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还款承诺书”;
2.请求判令麟丰公司对杜秀朋应当赔偿赵燕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151,74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麟丰公司立即返还已领取的人寿公司给付的医疗费保险金26,945.56元;
麟丰公司针对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主张。
赵燕兵主张撤销“还款承诺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2021年2月26日形成的“还款承诺书”,是基于2019年10月22日的“赔偿协议书”所注明款项垫付后的返还问题,实际上还是赔偿协议,类似于借款合同和借条的问题,因此“还款协议书”不存在可撤销问题;
当然也提出证据。在签订协议时赵燕兵邀请了多人到场,经过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签订的,麟丰公司认为案涉的证据1、2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权利义务的选择,赵燕兵主张撤销权的情形不存在。
法院一番审理下来。
明确协议书里该款项含有出借的性质,应当由赵燕兵或者杜秀朋偿还。赵燕兵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人寿公司理赔后,归还麟丰公司垫付的130,000元,其辩解基于自己处于围困状态、受欺骗情形下所形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赵燕兵要求依法撤销其与麟丰公司“还款承诺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真的值得建筑公司仔细看看。
然后也要思考,一旦员工出了问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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