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理论文章
华东政法大学许玉镇:“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实践困境与治理路径 基于
2014—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平台数据的实证分析 1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课题组: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实践路径思考… 17
吴家帅:
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的研究 22
山东能源盛鲁能化阿拉善盟新能源有限公司王琼:
破解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问题 2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强化对“一把手”管理监督为压实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提供有力制度支撑…30
首都体育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巡察办杜向锋:
强化校内巡察“一把手”监督机制研究… 35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民进大理州委会主委杨波: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40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陶元浩:
如何破解对“一把手”同级监督难题… 44
二、经验文章
云南日报通讯员张海燕:元谋县将“问题清单”和“廉政画像”相结合 “一把手”监督常态化具体化… 51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
安宁市:立体监督网盯紧“一把手”用权 5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孔丹阳:
持续拧紧加强“一把手”监督链条督促推动“头雁”走在前作表率……54
云南法制报通讯员何雪杉:
呈贡区紧盯“关键少数”打好“一把手”监督组合拳…58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王柏羽:
驻鞍钢纪检监察组强化对“一把手”监督 督促关键少数规范用权……60 14.广西日报记者杨康:
防城区筑牢“一把手”监督防线 61
云南日报通讯员刘郁婷:景洪市综合运用预防、管控、纠治举措 构建
“一把手”全链条监督闭环 62
云南日报记者谢进: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织密“一把手”监督网络 管好带头人带动大多数… 63
云南法治报通讯员杨明建:
广南织密监督网络管住“一把手”… 66
黔清风:
贵州做实做细对“一把手”监督… 68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赵小冬:
加强“一把手”监督以严管严治护航云南税务事业行稳致远… 71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张琴:湖北宜昌以常态化谈心谈话和工作约谈
为抓手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75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陈慧慧:加强公立医院“一把手”和领导
班子监督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某三甲公立医院F医院为例 77
宁纪宣:
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 82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马奇迹:
上海崇明做实对“一把手”监督健全机制拧紧责任链条…83
甘肃省张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景国诚:
紧盯“一把手”深化巡察监督 85
太原市纪委监委饶文波:
扛牢政治责任强化对“一把手”监督 87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
昆明经开区三举措确保“一把手”政治监督谈话取得实效 90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
昆明提升“一把手”监督质效蹲点调研求真监督谈话走心…91
云南法制报通讯员鲁华英:
南华以精准“政治画像”深化“一把手”巡察监督 92
云南法治报通讯员张奥媛:拧紧总开关激活“头雁效应” 东川区创新
监督方式压实“一把手”主体责任 93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昆明市以更高站位更严举措更大力度 破解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难题 95
谢晴:
浦北:紧盯“关键少数”做细做实“一把手”监督 98
云南法治报通讯员陈聪明:
曲靖加强“一把手”监督规范“关键少数”履职用权 100
云南日报本报通讯员杨洋:
昆明市开展政治监督蹲点调研全链条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102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
嵩明县以“四维联动+闭环管理”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03
云南法制报通讯员奚颢洋:
禄劝聚焦“关键少数”系统施治做实“一把手”监督 104
昆明日报记者吕文康:
寻甸县:数字赋能助力精准监督“一把手” 106
湖南省湘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高友根:
用好廉政谈话强化“一把手”监督… 108
贵州日报通讯员邹彩琴:
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做深做实“一把手”监督… 110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王斯英:
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11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薛阳:
天津紧盯关键少数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14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苏建勇:
云南红河多措并举系统施治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16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冯雅格:
山东庆云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18
云南法治报通讯员杨云萍:
通海紧盯关键少数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19
云南法制报通讯员张兆如:
嵩明多点发力做实做细“一把手”监督 121
中国纪检监察报本报通讯员刘钊:
湖北孝感贯通协同多方力量做实做细对“一把手”监督 123
云南法制报通讯员张海燕:
元谋打出监督组合拳做实做细对“一把手”监督 125
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讯员刘钊:
湖北孝感打好组合拳做细做实对“一把手”监督 127
“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实践困境与治理路径 基于2014—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平台数据的实证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 许玉镇
政治文明视野中的现代化具有多样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最根本的保障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党员,从严治党不仅是党的自我革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领导干部群体与党员群体中的关键少数, 特别是其中的“一把手”就成为管党治党和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一把手” 是改革开放以来较为广泛使用的概念。简单来讲,主要指党、政府以及各相关组织的最高领导者,拥有本地区、本组织实际上的人事权、经营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1]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如2021年党中央针对“一把手”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发布。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2]在实践中, 自党的十九大至2020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通报的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曾担任过“一把手”的占总人数的八成以上;以2020年数据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有5836人。实践中存在问题,既是因为各级“一把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殊位置,也是因为我们对“一把手”权力监督存在理论研究不足导致破解实践难题乏力。西方对官员责任追究起源于官僚制和民主制持续的紧张关系之中,其理论基础是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代议与问责是现代民主的基础[3],公众通过适当让渡个人权力形塑了政府的公权力,政府官员是拥有适当自由裁量权并作出权威决定的公权力代理人[4]。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制度以多党轮流执政、竞争性选举、媒体私有等方式形成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与权力腐败的问责。为了确保政府官员审慎用权、为公众服务、对公众负责,合理的问责机制与有效的问责体系成为维护公众利益与公共意志的必要手段[5]。基于不同权责关系建构的官员问责具体形态不尽相同,在西方学界的理解中,官员问责是与权力运行严格对应的约束系统,权力先于责任而
存在[6],只有存在能够同政府官员议价的强势权能,才会形成由多元问主体构成的严密“问责网络”[7]。依照西方问责范式,西方学界在讨论发展中国家的官员问责时,达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由于缺少科学的官僚体系、独立的司法系统与完善的民主程序,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官员,特别是各级“一把手”缺少“他者”的约束,无法形成真实的“问责网络”,问责通常都是软弱的、不可靠的、甚至不存在的[8]。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国家,其政治制度的运行逻辑不同于西方。我们需要研究在非竞争性选举政治制度下我国“一把手”腐败与责任追究问题,探索中国式“一把手”权力监督现代化道路。
一、“一把手”权力腐败的数据分析
数据是了解实践的重要工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以及各地纪委监委官方网站都会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笔者在收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审查调查”栏目中公开报道的官员党纪政务处分案例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库, 并将其中的“一把手”筛选出来,得到506条数据,将每个案例的具体内容(如时间、腐败行为、层级、处理措施、腐败案件所在部门等)进行综合整理,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为进一步了解当前“一把手”权力腐败及其责任追究情况提供参考。
(一)样本数据简介
数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中对“中管干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省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的公示信息。主体限定:“中管干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省管干部”中的“一把手”。时间范围:
2014—2023年(“中管干部”和“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2019—2023年(“省管干部”)。案例数量:2014年以来,“中管干部”和“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案例共593条,有关“一把手”权力腐败问责的有168条;2019年以来,“省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案例共1295条,有关“一把手”权力腐败问责的有338条。
论文选取“中管和省管一把手”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一把手”在党的事业中担负着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责任。“中管一把手”是国家层面某个管理系统的核心和行业领域的主要“掌舵者”,其权力腐败问题会对管理系统的正常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制约行业部门的发展,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而
“省管一把手”既是中央政策的地方执行者,又是地方政策的制定者,为地方政权的核心,如果其出现腐败问题,中央政策往往难以在地方落实,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严重影响其主政区域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管和省管一把手”实则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也自然成为“一把手”腐败问题研究的重点对象。
(二)“一把手”权力腐败案例比例与时间分布
数据库收录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三类干部”中的“一把手”问责案例分布状况如图(图1-4)。其中“中管干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中“一把手”党纪政务处分占比为28%(参见图1),案例的峰值出现于2023年,为32件,最低案例数量出现于2018年,为3件(参见图2),2014
—2023年间,月平均案例数为1.4件。在“省管干部”中“一把手”党纪政务处分占比为26%(参见图3),案例的峰值出现于2023年,为99件,最低案例数量出现于2019年,为17件(参见图4),2019—2023年间,月平均案例数约为5.6 件。从总体来看,在两类统计中,分年案件数都呈上升态势。
(三)“一把手”权力腐败部门(领域)分布
腐败类型的研究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一是研究者可以知悉哪类案件值得关注和研究,二是反腐机构也可以了解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侧重点。数据库显示, 总的来看,最严重的腐败类型出现在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工程承包、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改制和金融、投资贷款、资金拨付领域,其中组织人事领域腐败案件占比约31%,政府采购、工程承包领域腐败案件占比约23%,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改制领域腐败案件占比约13%,金融、投资贷款、资金拨付领域腐败案件占比约12%。。
从这些数据我们还可以看到,省部级“一把手”腐败领域的变化趋势。据相关资料查证,1990—2002年改革开放发展时期,省部级“一把手”的腐败行为主要涉及经济建设领域,如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企业贷款等领域;而2003-2013年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省部级“一把手”腐败行为已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且相对集中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能源与矿产以及司法腐败等[9]。本文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数据分析时间段为2014—2023年,可以看到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省部级“一把手”的腐败行为出现新变化,即已经逐步聚焦转移为组织人事、政府采购、工程承包、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改制和金融、投资贷款、资金拨付等领域。
从不同的干部类型分别来看,腐败案件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上述几个方面, 但有细微差别。其中,“中管干部”和“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中“一把手”腐败案件发生在金融、投资贷款、资金拨付领域的数量有41件,占比约24%;工商管理、企业管理、改制领域的数量有36件,占比约21%;组织人事领域的数量有43件,占比约25%,均达到了五分之一(参见图7)。“省管干部”中“一把手”腐败案件发生在组织人事领域的有180件,占比约32%; 政府采购、工程承包领域的有156件,占比约28%,二者之和占比高达60%左右(参见图8)。
(四)“一把手”权力腐败的责任追究情况
数据库显示,“一把手”权力腐败的责任追究主要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在党纪处分中,开除党籍占比达到98.42%,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各占比0.79%(参见图9);在政务处分中,开除公职占比67.66%,撤职与降级占比2%(参见图10),表明对“一把手”腐败的党纪政务处分较为严厉,也从侧面表明“一把手”腐败程度较深。图中显示已退休占比25.75%(参见图10),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一把手”退休后仍被查,其腐败行为有的发生在退休前,有的延续到退休后,退休并不是贪腐的护身符。“一把手”腐败方式的期权性导致其更具隐蔽性,这给“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导致“一把手”的查处难度大、周期长。
数据表明,在“一把手”腐败案件中,有97%的通报明确表示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参见图11)。“一把手”腐败问题的惩治现状,固然展现出中央对于腐败问题惩处的坚定决心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化,但实际上也暴露出了纪检监察工作中对“一把手”腐败犯罪的前端预防乏力的现状。党规党纪对腐败犯罪本应有的预防作用,并未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然而,对“一把手”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实则有着充足的理论资源供给。2015 年王岐山同志于福建调研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此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等党内法规均对“四种形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成了纪检监察工作所需坚持的原则。事实上,“四种形态”不仅可以增强党规党纪对于“一把手”腐败犯罪的前端预防作用,也对腐败问题中党纪、国法如何衔接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指导反腐执纪问责的实践。但是,在“一
把手”腐败案件处置中,或因现有“四种形态”相关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 其未能得到规范、准确的执行,且出现了“一把手”腐败预防乏力的问题。
以下尝试提出“四种形态”于腐败问题处置中的具体步骤,以减少案件处置中其被误用滥用,或被搁置的可能:其一,纪检监察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一把手”腐败问题违纪的基本构成事实,来确定应适用“四种形态” 中的何种形态,然后在确定的具体形态的处置幅度内确定处置起点(以下简称量纪起点)。其二,根据其他腐败构成违纪基本构成事实之外的案件事实,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量纪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处分量确定违纪处置基准点。其三,综合考虑腐败构成违纪的全案情况调节违纪处置基准点,如考虑当地是否存有腐败的政治生态、是否是不得已“从众”而受贿等情况,依规依纪确定适宜的处置方式。当然,上述步骤也仅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处置中“四种形态”的基本步骤,从整体监督执纪过程来看,还可以根据腐败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党规党纪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但是,上述步骤已经能用相对确定的程序,规范“一把手”腐败问题中的“四种形态”运用,发挥党规党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用,从而解决当下“一把手”腐败犯罪前端预防乏力的现状。
(五)“一把手”权力腐败的犯罪类型
在“一把手”腐败涉嫌犯罪的类型方面,主要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等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其中受贿罪所占比重最高,达到72%(参见图12、图13)。在实践中,“一把手”受贿的方式多样且隐蔽性强,如有的企图用“期权变现” 规避监督,先帮老板办事,有需要时或退休后再行兑现;有的利用股权结构错综复杂的“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辗转腾挪实施利益输送,甚至国内办事、国外收钱;有的“暗度陈仓”,与异地领导人员形成“默契”,在自己分管地区或领域给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等大开方便之门;有的让家人打着“借贷”“投资”“委托理财”等貌似合法经济行为的幌子大肆敛财;有的以支持发展新经济业态为名,行非法利益输送之实,给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实质上,贿赂范围在党纪、刑法中的界定是不同的。这也导致了党纪、刑法中的腐败内涵差异,或者说实践中界定“一把手”腐败构成违纪、违法的标准是不同的。刑法中的贿赂范围主要是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刑法明确将贿赂范围限定为“财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实质上将贿赂范围扩展至“财物、财产性利益”。但是,目前刑法对以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的腐败,实际上仍难以将其界定为腐败犯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党纪处分中的贿赂范围主要是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党规党纪针对腐败治理中频繁遭遇的“权钱交易”“权性交易”等新型腐败案件,增设了相关的规制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简言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等“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条款将较为常见的非财产性利益腐败纳入了规制的范畴,实质上是将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财产性利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就将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归于特权的一种,由此,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的可归属于党纪腐败的一种,但此种行为目前来看就很难直接归属于刑事腐败犯罪了。
二、“一把手”权力腐败的特点与实践中的监督难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把手”权力腐败呈现出的特点:
第一,“一把手”权力腐败易发多发。比起一般的党员干部,由于“一把手”关键少数处于高位且掌握重要公共权力,“一把手”关键少数容易成为权力腐败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缺乏权力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一把手” 关键少数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一把手”关键少数甚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为自己及其私人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由风变腐,风腐交织。在许多案例中,“一把手”的腐败正是由于作风出了问题引起的,在收受烟和酒、受邀吃饭等人情往来的小事中一步步丧失了底线。第三,“一把手”权力腐败方式多样,隐蔽性强。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看, “一把手”权力腐败手段多样,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多发。第四,“一把手”
权力腐败涉及的领域广且在某些重点领域中频发。从腐败发生的范围来看,几乎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权力腐败现象更是多发,甚至教育、科研、慈善等领域也未能幸免。第五,“一把手”决策腐败问题突出。决策权是国家管理活动的核心中枢环节,是“一把手”地位最主要的体现,也是最容易出问题却难以追究责任的环节。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决策不规范等原因,“一把手” 关键少数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 决策腐败问题频发。第六,“一把手”权力腐败易产生连锁反应,造成腐败“窝案”。现实中,“一把手”关键少数权力腐败不仅涉及“一把手”个人,还包含其周围各种不正当利益关系网,形成了形形色色的贪腐“团队”,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腐败,也因此出现了许多贪腐窝案串案[10]。
“一把手”权力腐败危害深远,甚至动摇党的执政根基。这是因为“一把手”权力腐败严重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省部级“一把手”腐败会对一个省市和部委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 “一把手”一旦腐败就会严密控制其管辖地区和组织成员,编织其腐败关系网以换取更大的利益,催生更多的腐败分子把持领导岗位,把个人腐败转变成集团腐败。一是直接形成腐败关系网,造成上下相互配合的窝案。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政治团伙的贪腐案,该团伙成员包括江苏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陕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等,覆盖面之广、腐败程度之深,令人瞠目结舌。二是加速一地的腐败滋生蔓延。例如,2005年被判刑的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曾多年担任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 以她为主的“黑龙江买官窝案”,牵扯大小官员百余人,其中副省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30多人。
在实践中,“一把手”权力监督仍然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和下级监督软”的问题,一些单位“一把手”成为“一霸手”,不容监督、不好监督、不便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情况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把手” 权力监督在实践中的确存在困境,主要表现有:
首先,“一把手”决策监督难。“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关键性就体现在掌握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决策权是国家管理活动的核心中枢环节,也是“一把手”地位最主要的体现,在政府决策过程中,领导
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直接影响整个决策进程、决策结果。同时,决策也是最容易出问题却难以追究责任的环节。不同于普通公务人员,“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决策出了问题不仅涉及自身,同时也对一地或一部门政治生态带来恶劣影响,甚至引发信任危机。在实践中,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决策监督的难度较大。一方面,由于决策权力高度集中,给监督带来困难。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能力,附着组织内部的奖励、晋升等资源分配能力以及个人意志的实现能力,给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提供了诱因,也使得同级和下级以及群众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有意识的决策避责行为给决策监督带来难题。如通过隐蔽决策议程,不决策或缓决策;偷换决策主体, 将决策主体从形式上转换为集体或其上级、下级组织;通过简政放权、权力下放和权力清单等方式向下级转移决策责任;转变决策形态,利用行政决策内在双重属性避开行政诉讼;自设决策责任,签订行政合同或责任书以自我避责等, 这些避责行为给“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决策监督带来了阻碍,实现有效的决策监督必须破解决策避责难题。
其次,“一把手”勤政能政监督难。廉政是勤政能政的前提和基础,勤政能政是廉政的落脚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处于关键地位、掌握关键权力,不仅要廉洁自律,扛得住诱惑,还要勇于担当、锐意进取,用好手中的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从严治吏、强力反腐的高压态势下,对“一把手” 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某些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