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印章管理,维护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乡村振兴工作顺利推进,防止印章滥用、误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乡村振兴工作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村级党组织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专用印章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村级印章管理遵循 “依法依规、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全程监督” 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合法合规、安全规范,切实发挥印章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与保管
第四条 印章种类
村民委员会公章:用于证明村民委员会身份,办理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如开具证明、签订合同、上报文件等。
村级党组织印章:用于村级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如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内文件印发、党员发展等工作。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包括签订经济合同、资金收支、资产处置等业务。
其他专用印章:根据村级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的专用印章,如村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等,仅用于对应专项工作。
第五条 印章保管
各类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原则性强。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委会指定一名非村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人员保管;村级党组织印章由村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其他专用印章由对应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应签订责任书,明确保管责任和义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如专用保险柜,确保印章安全,防止被盗用、丢失。如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用,保管人员应立即向村 “两委” 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公章使用范围
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报表、材料等。
开具村民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签订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合同,集体资产处置合同,公益事业建设合同等各类合同、协议。
其他需要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村级党组织印章使用范围
党内文件、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书的印发。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开具。
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内表彰等党内事务。
其他需要以村级党组织名义办理的党内工作。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资金借贷、资产运营等经济活动相关文件、凭证。
签订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合作、联营等经济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其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事务的事项。
第九条 其他专用印章使用范围
各专用印章严格按照其职能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村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仅用于调解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形成的相关文书;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仅用于监督工作相关的文件、报告等。
第四章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一般事项审批
使用村民委员会公章、村级党组织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及其他专用印章,办理一般性事务(如开具常规证明、上报普通报表等),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注明使用时间、使用事由、经办人等信息,经村委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书记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
审批人应认真审核用印事项,确保事项真实、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申请,应拒绝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审批
涉及村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印章保管人员凭书面决议,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处理
如遇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救援、突发事件处理等),需立即使用印章,而相关审批人无法及时签字批准的,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向村 “两委” 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口头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印章使用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
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每次使用印章时,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用印时间、用印单位或个人、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信息,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印章使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确保印章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
村级各类印章启用前,应将印章的印模、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印章发生变更、停用或销毁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印章的变更、停用与销毁
第十五条 变更
因村级组织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并及时将新印章的印模、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将旧印章交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停用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印章保管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停用印章时,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将印章交回村 “两委”,由村 “两委” 指定专人暂时保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停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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