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规范村级印章管理,明确使用权限,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村级事务合法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村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等所有村级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1.统一备案:所有印章须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启用。
2.权责一致:谁使用、谁负责,严格审批与监督。
3.安全可控:实行“双人保管、专柜存放、全程留痕”。
4.服务高效:优化用章流程,确保村级事务办理效率。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分类
1.村民委员会公章
适用范围:村级公文、证明、协议、申报材料等需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2.财务专用章
适用范围:银行账户开户、资金拨付、票据报销等财务活动。
3.合同专用章
适用范围:土地流转、工程承包、集体经济项目合作等经济合同签订。
4.党组织公章
适用范围:党组织文件、党员关系转接、党建活动材料等党务工作。
5.法定代表人名章
适用范围:与公章配套使用,用于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授权文件等。
第五条禁止行为
1.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加盖印章。
2.不得将印章带离村级办公场所使用(特殊情形需经审批)。
3.严禁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全部印章。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印章管理小组
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印章管理小组,职责包括:
1.监督印章使用合规性;
2.处理印章丢失、损坏等突发事件;
3.每季度组织印章使用情况检查。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职责
1.双人保管制:公章由村文书和村委会主任共同保管,财务章由会计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保管。
2.保管要求:
印章存放于保险柜或专用密码箱,钥匙由保管人分别持有;
非工作时间印章须锁入保险柜,不得随意放置。
第八条审批权限
1.常规事务用章(如证明文件、日常报表):
由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审批。
2.重大事项用章(如经济合同、项目协议):
需经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3.财务用章:
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
第四章印章使用流程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注明用章事由、文件名称、份数及使用时间。
2.审批人核实材料真实性后签字确认,紧急情况可电话报批但需事后补签。
第十条用章登记
1.保管人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日期、文件名称、使用人、审批人、盖章份数;
涉及经济合同的,需附合同复印件存档。
2.登记簿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用章监督
1.保管人需现场监督用章过程,核对文件内容与审批事项是否一致。
2.用章后立即收回印章,不得交由申请人自行操作。
第五章印章保管与安全
第十二条物理安全措施
1.印章存放场所需安装防盗门、监控摄像头,保险柜固定于墙体或地面。
2.定期检查印章完好性,发现磨损、变形及时申请更换。
第十三条电子备案与防伪
1.对公章、合同章进行电子扫描备案,录入乡镇政务系统数据库。
2.推广使用防伪编码印章,确保盖章文件可追溯、防篡改。
第十四条印章停用与销毁
1.停用情形:
机构撤销或合并;
印章严重损坏、遗失;
村级组织换届后旧版印章更新。
2.销毁程序:
停用印章需上交乡镇政府封存,满3年后由两名监督人员现场销毁并录像存档。
第六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印章遗失处理
1.发现遗失后,保管人须立即报告印章管理小组并报警。
2.24小时内在村务公开栏及乡镇政府平台发布作废声明。
3.重新刻制印章需按程序备案,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外出用章管理
1.因招商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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