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流程,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乡村振兴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村民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村级档案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真实完整、科学规范,便于利用、安全保密” 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岗位各司其职;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可靠、收集齐全;运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同时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方便村民及相关部门查阅利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村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情况的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文书档案
上级文件: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工作部署、通知通报等文件。
本村文件: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工作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决议、决定、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第五条 经济档案
产业发展档案:记录本村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运营、收益等全过程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
财务管理档案:涵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村级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民生档案
社会保障档案:包含村民的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申请审批材料,救助资金发放记录等。
住房建设档案: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审批、房屋建设等相关档案,如申请审批表、房屋验收资料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
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村级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档案:学校、卫生院、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八条 其他档案
组织人事档案:村级组织成员的选举资料、任职文件、考核记录,以及党员发展、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档案。
文化民俗档案:本村传统民俗活动、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生态环境档案: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如环境监测数据、整治方案及实施记录等。
第三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村 “两委” 职责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统筹领导本村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村级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整理规范、排列有序。
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做好档案的接收、借阅、归还登记,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鉴定和销毁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村民、村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提供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职责
村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管理员;确保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档案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 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档案收集
定期收集:档案管理员按照档案分类,定期向各岗位人员收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一般每月收集一次,确保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随时收集:对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员应及时跟踪收集,确保档案资料不遗漏。
第十三条 档案整理
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和性质,将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分为文书、经济、民生、项目建设等类别,再根据具体内容进行二级、三级分类。
编号: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档案的查找和管理。编号应遵循唯一性、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编号清晰、准确。
装订: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采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确保档案装订牢固、整齐。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
档案库房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设备,如档案柜、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保持库房温湿度适宜,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光、防尘等工作。
档案存放:档案应按分类和编号顺序整齐排列在档案柜中,建立档案存放索引,方便查找和调取。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
借阅审批:村民、村级组织及相关部门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村委会主任或档案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登记: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姓名、借阅时间、借阅档案名称及数量、归还时间等信息;借阅人应按时归还档案,如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
档案复制: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的,须经村委会主任或档案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复制登记,确保档案复制件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档案鉴定与销毁
档案鉴定:成立由村 “两委” 成员、档案管理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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