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规范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村级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村级组织的服务效能和治理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辖区内所有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级产业发展合作社分支机构、村民事务代表机构、乡村振兴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等由村级组织设立或授权成立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遵循 “依法依规、精简效能、权责明确、监督有力” 的原则。确保机构设立合法合规,运行高效有序,职责清晰明确,接受全方位监督,切实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条件
确有工作需要,能够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工作,如发展特色产业、落实惠民政策、解决村民实际问题等。
具备明确的工作职能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能力,熟悉村级事务和相关政策。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可来源于村集体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合法渠道。
第五条 设立程序
由村级组织或相关负责人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能职责、人员组成、办公场所、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对设立申请进行审议,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村民代表或村民同意后,形成决议。
将设立决议及设立方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正式设立机构。
第六条 变更与撤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需变更名称、职能职责、人员组成、办公场所等重要事项,应参照设立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当机构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职能已不适应工作需求,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时,村级组织应及时提出撤销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撤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撤销后,妥善处理机构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后续事宜。
第三章 职责与运行
第七条 职责定位
村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围绕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如产业发展类分支机构负责推动特色种植、养殖产业发展,组织技术培训,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村民事务代表机构负责收集村民意见和诉求,协助解决村民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宣传落实惠民政策等。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定期向村级组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考勤制度、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机构日常运行。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加强与村级组织、其他机构以及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人员选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公开选拔、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热心村级事务的人员。
工作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过程接受村民监督。选拔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培训与考核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乡村振兴政策法规、脱贫成果巩固措施、专业技能知识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每半年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整岗位或解聘。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
村级组织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部建立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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